一、案情簡述
2009年12月15日,周錦葆在第35類上申請第7914300號火王HUOWANG及圖形商標(以下簡稱“復審商標”,如下圖),指定使用商品為“廣告;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進出口代理;拍賣;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職業介紹所;商業場所搬遷;開發票;會計”。2010年11月27日,商標局做出了《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其駁回理由是:復審商標與廣西火力王廚具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5387160號“火力王”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如下圖所示)相近似。
2010年12月10日,周錦葆委托北京銘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了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請求,對上述駁回裁定提起商標駁回復審程序。2012年6月2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商標評字[2012]第22843號關于第7914300號“火王HUOWANG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復審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北京銘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該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取得圓滿成功。
二、案情分析
復審商標 引證商標
本案焦點是: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引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代理人認為:兩商標不構成近似,亦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為此,代理人對商標駁回復審理由做了如下的闡述:
復審商標是申請人依據申請人行業特點、企業文化所獨創的商標,象征企業像一朵熾熱的火焰熊熊燃燒,照亮他人給予溫暖。同時也象征著申請人事業紅紅火火,蒸蒸日上,是寄托著美好愿望及祝福的商標,復審商標具有其本身的顯著性。
本案中,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含義有著明顯區別,復審商標中文部分為“火王”。引證商標中文部分為“火力王”,“火”與“火力”含義差別巨大,火是物質燃燒過程中散發出光和熱的現象,是能量釋放的一種方式;而火力通常是指一個軍事單位、一輛坦克、一艘軍艦向某一指定目標即時提供有效炮火的能力,特指可投向目標的有效炮彈的總量。因此,兩商標的含義有著明顯區別。同時,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呼叫有著明顯區別,復審商標中文部分為“火王”其讀音為“HUOWANG”,引證商標為漢字“火力王”其讀音為“HUOLIWANG”,依據中國消費者的認讀習慣,兩商標在呼叫上有著明顯區別。別外,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有明顯區別,復審商標為漢字“火王”與其對應的英文“HUOWANG”及圖形三部分組合而成,漢字部分具有特殊設計的象形字,在整體構圖及整體外觀上具有獨創性顯著性。引證商標為鏤空的卡通字體的純漢字商標“火力王”,因此,兩商標的整體構圖及其視覺效果有著明顯區別。
綜上,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構成、含義、呼叫乃至整體外觀均有著明顯的差異性,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
本案中,代理人重點強調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從商標本身的音、形、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多個角度論述,再輔之申請人對復審商標在實際中使用的證據,最終獲得了復審的成功。因此,商標局的駁回并非是絕對的、最終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