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8月21日,山西老陳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異議人”)在第30類上申請注冊了第7638031號“王家老”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如下圖所示),指定使用商品為“非醫用營養膠囊;非醫用營養液;茶飲料;醋;醬油;調味品;醬菜(調味品);調味醬;曲種”等商品上。
2011年3月13日,該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查,獲準公告。2011年06月10日,山西益首調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異議人”)委托北京銘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局遞交了商標異議文件,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2012年10月12日,商標局作出(2012)商標異字第54299號王家老商標異議裁定書,認定,被異議商標在“醋;醬油;調味品;醬菜(調味品);調味醬;”等商品上的“王家老”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王家老處“(以下簡稱“引證商標”,如下圖所示)商標已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模仿,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誤導公眾,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成立,第7638031號“王家老”商標在“醋;醬油;調味品;醬菜(調味品);調味醬”不予核準注冊。
引證商標 被異議商標
案件分析:
1、異議人為我國生產企業,研發領先,精益生產,在國內外享有巨大的影響力,獲得了無數的榮譽,為此,異議人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產品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以及在科技、質量、信譽、社會責任等方面獲得的部分榮譽證書佐證。
2、經過異議人的使用及大力宣傳,引證商標“王家老處”在全國范圍內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為此,異議人提供了“王家老處”的商標受通知書及注冊證,“王家老處”商品全國銷售外包裝。
3、引證商標有很高的知名度及美譽度,被異議商標“王家老”與異議人的“王家老處”前三個字完全一致,被異議商標使用在“醋;醬油;調味品;醬菜(調味品);調味醬”這些商品上,勢必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認為被異議商標為異議人的“王家老處”的系列商標之一,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相同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據商標第二十八條規定應不予核準。
正是由于異議人的異議理由充分、證據詳實,商標局支持了異議人的異議請求。
本案是一個權利人主動維權的典型案例。
商標局對于商標注冊申請進行的實質審查工作是一項將抽象的法律條款及審查準則應用于具體商標審查的實踐活動。審查過程中,難以甄別出申請注冊商標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冊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情形。同時,對于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及審查準則的實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狀態。因此,商標異議程序對于在先商標權利人,是一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利程序。通過異議程序,在先權利人以及在先商標使用人可以陳述自己反對被異議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理由,阻止存在瑕疵商標被核準注冊,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賦予了被異議人進行答辯的權利,被異議人通過答辯也可以針對異議理由進行反駁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盡可能使自己申請的商標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