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簡述
2011年02月18日,周洪游H392707(7)(以下簡稱“被異議人”)在第01類上申請注冊了第9129627號“蒂普拓普”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如下圖所示),指定使用商品為“碳水化合物,甲烷,丁烯,漂白用潤濕劑,汽車燃料化學添加劑,溶膠制劑,工業用粘合劑”,2012年02月06日,該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查,獲準公告。
2012年04月25日,蒂普拓普(廣州)橡膠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異議人”),認為上述商標與其獲得專用權并長期使用的第1類3225926號 “蒂普拓普”及173614、4672421號 “TIPTOP”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如下圖所示)相近似,并侵犯了公司的其他在先權利。異議人委托北京銘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經過近一年的審查,2013年03月15日,商標局做出了(2013)商標異字第04205 號“蒂普拓普”商標異議裁定書,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異議人其他理由證據不足,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2013年03月29日,異議人不服商標局上述裁定,再次委托北京銘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復審,經過審理,于2014年03月13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商評字[2014]第023808號,關于9129627號“蒂普拓普”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相同,與引證商標二、三呼叫相近;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或具有較密切聯系;兩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至此,銘天知識產權公司代理該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在行政程序中取得了最終的勝利。
被異議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二、 企業介紹
申請人----蒂普拓普(廣州)橡膠技術有限公司,屬于施塔爾格魯貝爾奧托兩合公司(簡稱“蒂普拓普(TIP TOP)母公司”,其與申請人以及全球各地的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機構、公司單稱或合稱為“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創立于1923年,是全球最大的冷硫化橡膠修補材料、防磨損及防腐蝕的橡膠材料的制造商之一,擁有一個遍布全球的一百四十多個國家的銷售和服務商網絡,經營的產品多達十四萬種,其年營業額超過十億歐元。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增長,作為全球知名的冷硫化橡膠生產商的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也在不斷發展壯大, 2004年12月,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蒂普拓普(廣州)橡膠技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在廣州成立,為礦山、冶金、碼頭、電廠等重工業用戶提供輸送帶維護和防磨損產品及技術解決方案。宣告了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在中國市場的發展迎來了一個全新的局面。隨后在2007年9月作為北方總部和生產基地的蒂普拓普(天津)橡膠技術有限公司在天津成立。
蒂普拓普(TIP TOP)母公司于1923年就已經成立,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風風雨雨,發展成現今規模,已經建立了良好的商譽,在國際上也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在經營中,一直嚴格按照全球范圍內“一個品牌、一個來源、一個系統”的執行標準,為了便于進入中國市場,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以施塔爾格魯貝爾奧托股份公司名義,于2002年06月28日,在第1類申請注冊了第3225926號“蒂普拓普”商標,并于2004年02月21日獲得專用權。
申請人一直延用“蒂普拓普”作為企業字號以及對外宣傳的品牌,蒂普拓普(TIP TOP)公司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現今已經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并且是高端質量的代表者,其卓越的產品性能、完善的管理系統及優質的服務已經成為蒂普拓普在全球范圍內領先和區分其它企業的重要標志。
三、 案件分析
本案銘天知識產權所提出的異議及復審理由為:
1. 引證商標是申請人獨創、長期使用,具有商標應有的獨創性和顯著性,申請人對其享有無可爭辯的在先權利。
2. 被異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惡意翻譯、復制、摹仿,被異議商標與漢字引證商標字形完全相同、與英文引證商標讀音基本一致,兩商標如果在市場上共同使用會產生混淆和誤認。
3. 被申請人曾為申請人“蒂普拓普”產品及服務的代理商,被申請人是對申請人知名品牌的惡意搶注。
4. 被異議商標所申請的商品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所核準的商品之間,在行業內存在密切的關聯性,極易使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導致誤認、誤購,從而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利。